供貨周期 | 現貨 | 規格 | NP2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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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號 | 英瑞蓄電池 | 主要用途 | 直流屏、配電柜、UPS電源、應急電源、太陽能 |
產品分類品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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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簡介
詳細介紹
英瑞蓄電池NP24-12 12V24AH新款尺寸參數
英瑞蓄電池NP24-12 12V24AH新款尺寸參數
產品用途APPLICATIONS
■ UPS 不間斷電源及計算機備用電源 .
■應用照明系統 .
■鐵路、航用、交通。
■電廠、變電站、核電站。
■消防安全警報系統。
■各種無線通訊設備。
■各種電動工具、電動玩具、電瓶車。
■太陽能儲存能量轉變設備。
■控制設備及其他緊急保護系統。
特點FEATURES
■鉛鈣多元合金板柵,涂膏成型的電極板:大容量,自放電小,析氣少,壽命長。
■鉛錫多元合金匯流排:內阻小,耐腐蝕,能經受長期浮充使用。
■*的 AGM 隔離板:將電解液盡量吸收,不留游離液體,順利完成氣體陰極吸收。
■ ABS 工程塑料外殼:牢固、耐老化。
■硅氟橡膠密封帽:安全,防爆。
■銅基鍍銀端子:接觸電阻小,不生銹。
■分析純電解:自放電小。
■*配方:深放電恢復性能好。
放電特性DISCHARGE FEATURES
放電時,放電電流不應大于 3C ( A ),電池放電的終止電壓參照電池放電曲線圖,請不要使終止電壓低于表值,以免影響電池壽命。
充電特性CHARGE FEATURES
電池浮充使用,充電電壓控制在 13 。 6V~13 。 8V ,zui大電流不得大于 0 。 25C ( A )。電池充電時,過高或過低的充電電壓會造成電池長期處于過充或不飽和充電狀態,影響電池壽命。
電動道路車輛用鋰離子蓄電池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電動道路車輛用鋰離子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電動道路車輛用標稱電壓單體3.6V和模塊n×3.6V(n為蓄電池數量)的鋰離子蓄電池。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2900.11 電工術語原電池和蓄電池(eqv IEC60050(482):2003)3 術語、定義與符號3.1術語和定義GB/T2900.11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1能量型蓄電池 high energy densitybattery以高能量密度為特點,主要用于高能量輸出的蓄電池。3.1.2功率型蓄電池 high power densitybattery以高功率密度為特點,主要用于瞬間高功率輸出、輸入的蓄電池。3.1.3容量恢復能力 chargerecovery蓄電池在一定溫度下,貯存一定時間后再行充電,其后放電容量與額定容量之比。3.1.4充電終止電流 end-of-chargecurrent在恒壓充電時,蓄電池終止充電時的電流。3.1.5爆炸 explosion蓄電池外殼破裂,內部有固體物質從蓄電池中沖出,并發出聲音。3.1.6起火 fire蓄電池殼體中冒火。3.1.7I3放電能量 discharge energy atI3蓄電池在20℃±5℃溫度下,以1I3(A)電流放電,達到終止電壓時所放出的能量(Wh)。此值可從電壓-容量曲線的覆蓋面積積分求得,要求至少50個等值時間間隔點,或用積分儀直接求得。 3.1.8掃頻循環 sweep cycle在規定的頻率范圍內往返掃描一次,例如:10Hz~55Hz~10Hz。 3.2 符號 C3--3小時率額定容量(Ah)。I3--3小時率放電電流,其數值等于C3/3(A)。4 分類電動道路車輛用鋰離子蓄電池分為方形蓄電池和圓柱形蓄電池。5 要求5.1 單體蓄電池5.1.1 外觀蓄電池按6.2.1檢驗時,外觀不得有變形及裂紋,表面平整、干燥、無外傷、無污物等,且標志清晰。5.1.2 極性蓄電池按6.2.2檢驗時,端子極性應正確。并應有正負極的清晰標識。5.1.3 外形尺寸及質量蓄電池外形尺寸、質量應符合生產企業提供的技術條件。5.1.4 20℃放電容量蓄電池按6.2.5檢驗時,其容量不低于企業提供的技術條件中規定的額定值,同時容量不應高于企業提供的技術條件中規定額定值的110%。5.1.5 -20℃放電容量蓄電池按6.2.6試驗時,其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值的70%。5.1.6 55℃放電容量 蓄電池按6.2.7試驗時,其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值的95%。5.1.7 20℃倍率放電容量對于能量型蓄電池按6.2.8.1試驗時,其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值的90%。對于功率型蓄電池按6.2.8.2試驗時,其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值的80%。5.1.8 常溫與高溫荷電保持與容量恢復能力蓄電池按6.2.9試驗時,其常溫及高溫荷電保持率應不低于額定值的80%,容量恢復能力應不低于額定值的90%。5.1.9 貯存 蓄電池按6.2.10試驗時,其容量恢復應不低于額定值的95%。5.1.10 循環壽命 蓄電池按6.2.11試驗時,其循環壽命應不少于500次。5.1.11 安全性a) 蓄電池按6.2.12.1進行過放電試驗時,應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b) 蓄電池按6.2.12.2進行過充電試驗時,應不爆炸、不起火。c) 蓄電池按6.2.12.3進行短路試驗時,應不爆炸、不起火。d) 蓄電池按6.2.12.4進行跌落試驗時,應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e) 蓄電池按6.2.12.5進行加熱試驗時,應不爆炸、不起火。f) 蓄電池按6.2.12.6進行擠壓試驗時,應不爆炸、不起火。g) 蓄電池按6.2.12.7進行針刺試驗時,應不爆炸、不起火。5.2 蓄電池模塊5.2.1 外觀蓄電池按6.3.1檢驗時,外觀不得有變形及裂紋,表面平整干燥、無外傷,且排列整齊、連接可靠、標志清晰等。5.2.2 極性按6.3.2檢驗時,端子極性應正確。并應有正負極的清晰標識。5.2.3 外形尺寸及質量參見生產企業提供的技術條件。5.2.4 20℃放電容量(要求每個模塊由5只或以上單體蓄電池串聯組成)蓄電池按6.3.4檢驗時,其容量不低于企業提供的技術條件中規定的額定值,同時容量不應高于企業提供額定值的110%。5.2.5 簡單模擬工況(要求每個模塊由5只或以上單體蓄電池串聯組成)蓄電池按6.3.6試驗時承受脈沖數不低于四個。此項目只用作數據積累。根據數據進行蓄電池模塊的*性分析。蓄電池模塊的*性分析方法參見附錄A。5.2.6 耐振動性(要求每個模塊由5只或以上單體蓄電池串聯組成)蓄電池按6.3.7試驗時,不允許出現放電電流銳變、電壓異常、蓄電池殼變形、電解液溢出等現象,并保持連接可靠、結構完好,不允許裝機松動。5.2.7 安全性(要求每個模塊由5只或以上單體蓄電池串聯組成)a) 蓄電池按6.3.8.1進行過放電試驗時,應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b) 蓄電池按6.3.8.2進行過充電試驗時,應不爆炸、不起火。c) 蓄電池按6.3.8.3進行短路試驗時,應不爆炸、不起火。d) 蓄電池按6.3.8.4進行加熱試驗時,應不爆炸、不起火。e) 蓄電池按6.3.8.5進行擠壓試驗時,應不爆炸、不起火。f) 蓄電池按6.3.8.6進行針刺試驗時,應不爆炸、不起火。6 試驗方法6.1 試驗條件6.1.1 環境條件除另有規定外,試驗應在溫度為15℃-35℃、相對濕度25%~85%,大氣壓力86kPa~106kPa的環境中進行。6.1.2 測量儀器、儀表準確度a) 電壓表測量裝置:準確度不低于0.5級,其內阻至少為1kΩ/V;b) 電流測量裝置:準確度不低于0.5級;c) 溫度測量裝置:具有適當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l℃,標定準確度不低于0.5℃;d) 計時器:按時、分、秒分度,準確度為±0.l%;e) 測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lmm;f) 秤量質量的衡器:準確度為±0.05%以上。6.2 單體蓄電池試驗6.2.1 外觀在良好的光線條件下,用目測法檢查蓄電池的外觀。6.2.2 極性用電壓表檢測蓄電池極性。6.2.3 外形尺寸和質量用量具和衡器測量蓄電池的外形尺寸及質量。6.2.4 蓄電池充電按廠家提供的規程進行充電。若廠家未提供充電器,在20℃±5℃條件下,蓄電池以1I3(A)電流放電,至蓄電池電壓達到3.0V(或企業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時停止放電,靜置1h,然后在20℃±5℃條件下以1I3(A)恒流充電,至蓄電池電壓達4.2V(或企業技術條件中規定的充電終止電壓)時轉恒壓充電,至充電電流降至0.1I3時停止充電。充電后靜置1h。6.2.5 20℃放電容量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蓄電池在20℃±5℃下以1I3(A)電流放電,直到放電終止電壓3.0V或企業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c) 用1I3(A) 的電流值和放電時間數據計算容量(以Ah計)。d) 如果計算值低于規定值,則可以重復a)~c)步驟直至大于或等于規定值,允許5次。6.2.6 -20℃放電容量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蓄電池在-20℃±2℃下貯存20h。c) 蓄電池在-20℃±2℃下,以1I3(A)電流放電,直到放電終止電壓2.8V或企業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d) 用c)電流值和放電時間數據計算容量(以Ah計),并表達為額定容量的百分數。6.2.7 55℃放電容量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蓄電池在55℃±2℃下貯存5h。c) 蓄電池在55℃±2℃下,以1I3(A)電流放電,直到放電終止電壓3.0V或企業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d) 用c)電流值和放電時間數據計算容量(以Ah計),并表達為額定容量的百分數。6.2.8 20℃倍率放電容量6.2.8.1 能量型蓄電池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蓄電池在20℃±5℃下,以4.5I3(A)電流放電,直到放電終止電壓3.0V或企業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c) 用b)放電電流值和放電時間數據計算容量(以Ah計),并表達為額定容量的百分數。6.2.8.2 功率型蓄電池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蓄電池在20℃±5℃下,以12I3(A)電流放電,直到放電終止電壓2.8V或企業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c) 用b)放電電流值和放電時間數據計算容量(以Ah計),并表達為額定容量的百分數。6.2.9 常溫、高溫荷電保持能力及容量恢復能力6.2.9.1 常溫荷電保持與容量恢復能力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蓄電池在20℃±5℃下貯存28天。c) 蓄電池在20℃±5℃下,以1I3(A)電流放電,直到放電終止電壓3.0V或企業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d) 用c)的電流值和放電時間數據計算容量(以Ah計),荷電保持能力可以表達為額定容量的百分數。e) 蓄電池再按6.2.4方法充電。f) 蓄電池在20℃±5℃下,以1I3(A)電流放電,直到放電終止電壓3.0V或企業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g) 用f)的電流值和放電時間數據計算容量(以Ah計),容量恢復能力可以表達為額定容量的百分數。6.2.9.2 高溫荷電保持與容量恢復能力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蓄電池在55℃±2℃下貯存7天。c) 蓄電池在20℃±5℃下恢復5h后,以1I3(A)電流放電,直到放電終止電壓3.0V或企業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d) 用c)的電流值和放電時間數據計算容量(以Ah計),荷電保持能力可以表達為額定容量的百分數。e) 蓄電池再按6.2.4方法充電。f) 蓄電池在20℃±5℃下,以1I3(A)電流放電,直到放電終止電壓3.0V或企業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g) 用f)的電流值和放電時間數據計算容量(以Ah計),容量恢復能力可以表達為額定容量的百分數。6.2.10 貯存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蓄電池在20℃±5℃下,以1I3(A)電流放電2h。c) 蓄電池在20℃±5℃下貯存90天。d)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e) 蓄電池在20℃±5℃下;以1I3(A)電流放電,直到放電終止電壓3.0V或企業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f)用e) 的電流值和放電時間數據計算容量(以Ah計),容量恢復能力可以表達為額定容量的百分數,如果容量低于5.1.9中的規定值,可重復d)和e)二個步驟,zui多可以重復5次。6.2.11 循環壽命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蓄電池在20℃±2℃下,以1.5I3(A)電流放電,直至放電容量達到額定容量的80%。c)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d) 蓄電池按b)~c)步驟連續重復24次。e) 按6.2.5方法檢查容量。如果蓄電池容量小于額定容量的80%終止試驗。f) b)~e)步驟在規定條件下重復的次數為循環壽命數。6.2.12 安全性所有安全試驗均在有充分環境保護的條件下進行。6.2.12.1 過放電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 b) 蓄電池在20℃±5℃下;以1I3(A)電流放電,直至蓄電池電壓0V(如果有電子保護線路,應暫時除去放電電子保護線路)。蓄電池應符合5.1.11.a)規定。6.2.12.2 過充電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可按兩種充電方式進行試驗1) 以3I3(A)電流充電,至蓄電池電壓達到 5V 或充電時間達到90min(其中一個條件優先達到即停止試驗)2) 以9I3即停止試驗。(A)電流充電,至蓄電池電壓達到10V蓄電池應符合5.1.11.b)規定。6.2.12.3 短路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將蓄電池經外部短路10min,外部線路電阻應小于5mΩ。蓄電池應符合5.1.11.c)規定。6.2.12.4 跌落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蓄電池在20℃±5℃下,從1.5m高度處自由跌落到厚度為20mm的硬木地板上,每個面1次。蓄電池應符合5.1.11.d)規定。6.2.12.5 加熱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將蓄電池置于85℃±2℃恒溫箱內,并保溫120min。蓄電池應符合5.1.11.e)規定。6.2.12.6 擠壓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按下列條件進行試驗。蓄電池應符合5.1.11.f)規定。1) 擠壓方向:垂直于蓄電池極板方向施壓。2) 擠壓頭面積:不小于20cm2。3)擠壓程度:直至蓄電池殼體破裂或內部短路(蓄電池電壓變為0V)。6.2.12.7 針刺a) 蓄電池按6.2.4方法充電。b) 用φ3mm~φ8mm的耐高溫鋼針、以10-40mm/s的速度,從垂直于蓄電池極板的方向貫穿(鋼針停留在蓄電池中)。蓄電池應符合5.1.11.g)規定。6.3 蓄電池模塊試驗6.3.1 外觀在良好的光線條件下,用目測法檢查蓄電池的外觀。6.3.2 極性用電壓表檢測蓄電池極性。6.3.3 外形尺寸及質量用量具和衡器測量蓄電池模塊的外形尺寸及質量。6.3.4 蓄電池模塊充電按廠家提供的規程進行充電。若廠家未提供充電器,在20℃±5℃條件下,蓄電池以1I3(A)電流放電,至蓄電池電壓達到n×3.0V時或單體蓄電池電壓低于2.5V時停止放電,然后在20℃±5℃條件下以1I3(A)恒流充電,至蓄電池電壓達到n×4.2V時轉恒壓充電,充電電流降至0.1I3時停止充電,若充電過程中有單體蓄電池電壓達到4.3V時則停止充電。充電后靜置1h。6.3.5 20℃放電容量a) 蓄電池模塊按6.3.4方法充電。b) 蓄電池在20℃±5℃溫度下,以1I3(A)電流放電,至蓄電池電壓達到n×3.0V時或單體蓄電池電壓低于2.5V時停止試驗,計算放電容量(以Ah計)。6.3.5.1 試驗過程中記錄單體蓄電池的電壓、溫度變化情況。6.3.6 簡單模擬工況a) 蓄電池組按6.3.4方法充電。b) 按附錄B進行試驗。6.3.7 耐振動6.3.7.1 蓄電池模塊按6.3.4方法充電。6.3.7.2 將蓄電池模塊緊固到振動試驗臺上,按下述條件進行線性掃頻振動試驗:a) 放電電流:1I3(A);b) 振動方向:上下單振動;c) 振動頻率:10~55Hz;d) zui大加速度:30m/s2;e) 掃頻循環:10次f) 振動時間:2h。振動試驗過程中,按6.3.5放電觀察有無異常現象出現。6.3.8 安全性所有安全試驗均在有充分環境保護的條件下進行。6.3.8.1 過放電a) 蓄電池按6.3.4方法充電。 b) 蓄電池在20℃±5℃下;以1I3(A)電流放電(如果有電子保護線路,應暫時除去放電電子保護線路),直至某一單體蓄電池電壓達到0V結束試驗,蓄電池應符合5.2.7.a)規定。6.3.8.2 過充電a) 蓄電池按6.3.4方法充電。b) 可按兩種充電方式進行試驗1) 以3I3(A)電流充電,至某一單體蓄電池電壓達到5V或充電時間達到90min(其中一個條件優先達到即停止試驗)。2)以9I3某一單體蓄電池電壓達到10V即停止試驗。(A)電流充電,至蓄電池應符合5.2.7.b)的規定。6.3.8.3 短路a) 蓄電池按6.3.4方法充電。b) 將蓄電池經外部短路10min,外部線路電阻應小于5mΩ。蓄電池應符合5.2.7.c)的規定。6.3.8.4 加熱a) 蓄電池按6.3.4方法充電。b) 將蓄電池置于85℃±2℃恒溫箱內,并保溫120min。蓄電池應符合5.2.7.d)的規定。6.3.8.5 擠壓a) 蓄電池按6.3.4方法充電。b) 按下列條件進行試驗。蓄電池應符合5.2.7.e)的規定。擠壓板形式見圖1:一側是平板,一側是異形板,異形板的半圓柱形擠壓頭的典型直徑為75mm,擠壓頭間的典型間距為30mm。擠壓板外廓尺寸300×150(mm)。1) 擠壓方向:垂直于蓄電池排列方向施壓。2) 擠壓程度:擠壓至蓄電池模塊原始尺寸的85%,保持5min后再擠壓至蓄電池模塊原始尺寸的50%。圖1 擠壓板6.3.8.6 針刺a) 蓄電池按6.3.4方法充電。b) 用φ3mm~φ8mm的耐高溫鋼針、以10-40mm/s的速度,從垂直于蓄電池極板的方向至少貫穿3個蓄電池單體(鋼針停留在蓄電池中)。蓄電池應符合5.2.7.f)的規定。6.4 試驗程序6.4.1 按本程序進行的試驗應連續進行。6.4.2 單體蓄電池試驗程序見表1。6.4.3 蓄電池模塊試驗程序見表2。表1 單體蓄電池試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