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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氣質”持續惡化,追責政府負責人
山東:“氣質”持續惡化,追責政府負責人
日前通過的《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的,或發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氣環境污染事故,或經約談后整改不力或者連續兩年被約談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我省“*zui嚴”環保地方法規11月1日起施行
當前,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日趨增大,空氣質量不達標,霧霾天氣頻繁發生,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7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5章81條,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被稱為我省“*zui嚴”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
五大領域成防治重點
“《條例》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觀需要,分五節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條例》提出超低排放改造要求。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城市建成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內,新建額定蒸發量二十噸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鍋爐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
在工業及相關污染防治方面,鼓勵、支持現有的工業企業進行技術升級改造。在城市建成區及其周邊的重污染企業,應當逐步進行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在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此外,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單位食堂不得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在其他區域內燒烤的應當使用無煙燒烤爐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