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儀器設備在科研院校里的安全管理條例
實驗儀器設備在科研院校里的安全管理條例
為了保證實驗儀器設備穩定、正常、安全的運行,教學、科研、生活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條例。
1.儀器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均應按照科研院校單位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2.儀器設備所在單位要根據儀器的性能要求,確定實驗室(或使用場所)的建設與改建,做好水、電供應并根據儀器設備的防火、防潮、防熱、防塵、防震、防磁、防腐蝕、防輻射等技術措施來執行。
3.實驗室應有保障安全的規章制度,實驗室主要負責人要經常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有關人員預防事故的能力。
4.領導要重視實驗室的安全工作,要根據儀器設備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消防設備與器材,實驗室工作人員都應該學會正確使用儀器儀表設備。
5.各級領導要重視實驗室工作人員的防護工作,維護他們的健康,保障他們的安全。
6.儀器設備的安全措施要納入操作規程,使用儀器設備的人員,先經考核,方可獨立使用,末經許可不得亂動。儀器設備的借、還要有規定的手續,必要時要進行質量檢查。
7.一般儀器設備的維修、拆卸需經實驗室主任同意,不具備維修能力的人員不準拆卸儀器,維修拆卸要有記錄。
8.要注意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水電保護,防止電壓波動和突然停電、停水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壞。
9.大量使用易燃、易爆氣體和試劑的實驗室,應專門制定相應安全條例。
10.一般情況下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要有人值班,防止各類事故發生,使用人要認真做使用記錄,離開現場要進行安全檢查。
11.儀器設備如有損壞、遺失應按《實驗儀器設備及器材遺失、損壞賠償試行辦法》及時處理。
12.嚴格執行實驗室消防責任制度。
13.儀器設備安全處理工作要責任到人,儀器設備的管理人員就是安全負責人。管理人員要定期和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與主管部門報告,抓緊解決。
14.儀器設備安全管理的目的在于充分發揮儀器設備作用,提高在教學、科研和學校各項工作中的使用效益。科研院校單位要不斷總結經驗,表揚獎勵安全工作做的好的單位與個人。對于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單位與個人除要進行行政處分外,還要實行賠償制度。